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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作者:【 本站 】    发布时间:【2012-12-09 16:22:44】        【关闭窗口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0]129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要打破实际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以及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局面,引进竞争机制,建立起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新的用人机制,更好地为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事业服务。和单位在贯彻、执行本《办法》时一定要把握这一重大改革的精神实质,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要通过学习、贯彻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设置办法、竞争上岗办法、分开招聘办法、任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制度、内容监督制度以及聘约规范及管理办法,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运行,并为下一步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打下基础。
    三、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精心指挥,切忌粗枝大叶,草率从事。要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角度出发,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把工作做细、做好,扎扎实实地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前进。

    附件:《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二○○○年八月十六日

 

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琼人劳保[2000]129号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接受上级人事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企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一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原则,负责指导和审定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调整以及最高职务的设置,指导所属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六条  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外负担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  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具体制订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尚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及根据需要返聘者除外)。
    第九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用人部门要求和聘任的有关事项;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填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三)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根据任期考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四)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聘任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
   (五)单位采取民主推荐或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遴选。
   (六)单位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
   (七)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任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应接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三条  各市、县及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聘任高级职务的综合情况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单位签订聘约。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事业单位确定。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续聘。
    第十七条  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九条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目止。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一)不履行聘约或不能履行聘约;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
   (四)严重失职、渎职;
   (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六)违反工作纪委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语教育仍不改正;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约自行解除。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在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其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

第四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的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在单位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具体考核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十九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秒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专业技术人中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民主、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约的情况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三十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人事部门汇总后,报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优秀或称职的,具有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其中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晋升一档工资;
   (二)基本称职的,暂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三至六个月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确定为称职,仍无改进的,确定为不称职;
   (三)不称职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领取相尖的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等聘期限,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而又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解聘人员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政府有关规定择优聘任,包括选聘、低聘、待聘、解聘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政府下达的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津贴;
   (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作出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约的,责令其被子办手续。
   (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作。
   (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晋升、聘用的,宣布其结果无效,并取消单位申报评审专业资格二年。
   (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则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出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约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后,如遇国家有关新规定与之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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