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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部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2-26 16:57:49】        【关闭窗口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各教学科研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各部门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分配改革方案》和《海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对各部门进行管理目标考核的要求,特制定对各学院、科研机构等教学科研部门管理目标考核的量化标准及办法,各学院亦可参照此标准对本学院下属各教学系(教研室、研究室)进行管理目标考核。

  一、主要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

 

考核项目

权重

提供数据单位

考核标准

A 级

C 级

本科生

教学状态评估得分

0.20

0.40

教务处

≥90分

<75分,≥60分

外语四级通过率

0.04

教务处

≥30%

>25%,≥15%

计算机通过率

0.02

教务处

≥85%

>70%,≥80%

体育达标率

0.01

(大学体育部)

≥98%

85%-90%

毕业率

0.03

教务处

≥95%

>90%,≥85%

学士学位授予率

0.02

教务处

≥95%

>90%,≥80%

违纪未处理数

0.01

学生处

2起

考研录取率

0.02

教务处、学院

≥20%

>10%,≥5%

初次就业率

0.05

学生处、学院

>85%

>70%,<80%

学位获得率

0.02

0.15

研究生处

100%

≥80%

学位论文抽检合格率

0.04

研究生处、

学院

抽检论文有1篇被评为优秀且其它全部评为良好

抽检论文评价全部合格

违纪未处理数

0.01

研究生处

2 起

初次就业率

0.08

研究生处

≥82%

≥65%,≤75%

科学研究

完成科研工作量

0.35

科研处

100%

≥80%,≤85%

 

 

 

 

 

A 类

教师中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比例

0.06

 

 

 

 

 

0.10

 

 

 

 

 

人事处

≥75%,其中博士≥20%

55%-65%,

其中博士 10%-15%

教师中高级职称比例

0.02

≥45%

35%-40%

教师中优秀专家人数

0.02

5人以上

3人

B 类

教师中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比例

0.06

≥55%,其中博士≥10%

35%-45%,

其中博士

6%-8%

教师中高级职称比例

0.02

≥40%

30%-35%

教师中优秀专家人数

0.02

4人以上

2人

C 类

教师中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比例

0.06

≥35%,其中博士≥6%

25%-35% ,

其中博士

2%-4%

教师中高级职称比例

0.02

≥35%

25%-30%

教师中优秀专家人数

0.02

3人以上

1人

                 
 二、对主要考核指标及量化标准的说明:

(一)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考核

1、教学状态评估得分依据当年度进行的本科生教学状态评估结果来确定;

2、体育达标率是达标人数与全学院学生数之比;“计算机通过率”为所学专业要求的等级通过率;

外语四级(外语专业为专业四级、音体美专业可按指标的20%计算)通过率、考研录取率、初次就业率均是各项人数与当年毕业生人数之比。

3、考核等级分四级,即A、B、C、D,分别与90—100分、80—89分、70—79分和69分以下对应。介于上表A、C之间的为B,低于C的为D。信息科学技术学院以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例如电子商务师、计算机操作员等)证书通过率代替“计算机通过率”考核。

4、在人才培养中,如学院未招收研究生,或虽招收研究生但没有毕业,则其研究生培养的权重加到本科生培养的权重上,分项权重按比例增加。在“研究生学位获得率”的考核等级中暂不设B级;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合格率”的考核等级中,B为抽检论文评价全部良好,D为抽检论文有1篇被评为不合格。

5、师资队伍建设中, A类学院为博士点所在学院;B类为硕士点所在学院;C类为尚无硕士点的学院。优秀专家包括:国家突贡专家或特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优专家、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一和第二层次人选、省级重点学科(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带头人(负责人)、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省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6、编制单列的科研部门仅考核其科研及队伍建设,满分为45分,其队伍建设考核标准按照A类学院的标准执行。

(二)教学任务考核

各学院在学校定编情况下完成学校下达的总教学任务,对整个教学单位而言不存在超教学工作量问题。学校对各学院完成总的教学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未完成总的教学任务的学院,考核等次不得定为B级及以上。

(三)科研任务考核

对各学院科研任务的考核,按照有关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实施,学院全体被考核人员当年度应达到的分数总和即为学院总分,学校以此为依据对各学院进行管理目标的年度考核。

(四)目标考核奖励

在对学院管理目标考核中,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酌情给予加1-15分,其中,国家级表彰奖励加10-15分,省级表彰奖励加5-10分,厅(市)级及其以下政府表彰奖励加1-5分:

1、在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中取得突出成果,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以上级批文为准,下同),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在科研上有重大突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3、在学科建设中有重大突破,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4、所培养的学生获全国或海南省优秀学位论文(或优秀毕业论文);

5、获全国或全省表彰的优秀班集体;

6、在学生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含专业)中取得突出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7、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8、教师取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9、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消防、防疫等方面得到学校或者校区所在地各级政府的表彰奖励;

10、获得其他突出成绩,在国内外或省内外产生较大的美誉度和知名度,经学校认定的。

(五)目标考核惩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有关责任学院也要酌情扣减1-10分:

1、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一次减3分;二级教学事故一次减2分;三级教学事故一次减1分;

2、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获及格以下人次占教师总数比例超过10%,减5分;

3、发生重大违纪事件或发生影响学校稳定事件的,或者本单位当年教职工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减10分;本单位当年教职工有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5分;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及其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减10分;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或人身损伤事故,减5分;

5、发生学术腐败问题,产生恶劣影响,减10分;

6、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流失,每1人次减1分;

7、学生学费缴费率低于95%的,扣2分;低于90%的,扣4分;低于80%的,扣6分;低于70%的,扣8分;低于60%的,扣10分。

在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消防、防疫等实行属地化管理和一票否决制的工作方面,在考核年度内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受到学校或者校区所在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按照一票否决制的规定,按考核不合格论处,并按规定相应扣减学院岗位津贴分配数额。

三、考核办法:学校按照本考核标准对学院进行管理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各学院岗位津贴分配数额。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各学院对本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目标考核,由学院参考学校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并结合各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考核标准报学校备案后实施考核。

    四、本考核标准及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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