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09浏览次数:6

琼人劳保〔2007〕333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组通
〔2006〕1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务员和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务员和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当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出生日期登记不一致时,以两者中的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某同志1970年参加工作时的档案记载出生年月为19578月,而其1969年的户籍登记档案为19588月,则应按1969年的户籍登记档案认定该同志的出生日期为19588月。
二、如果工作人员退休时不能提供户籍登记材料的,以其人事档案最先记载资料确认其出生日期。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