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提交材料: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以下材料办理申领手续:
(一)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A4纸);
如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须一同携带;
(三)有视同缴费的需提供人事档案;
(四)身份证原件和2张复印件,2张2寸证件彩片;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由就业局缴纳,请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不要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否则将无法替你缴纳,由此造成的后果本人自负。
四、如在本省其他市县缴纳了失业保险,并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凭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就业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
五、统一开户办理时间:每月5—17日(正常工作日)
咨询电话:65332598
以上内容转自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