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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有关计划生育休假规定摘要

作者:【 本站 】    发布时间:【2018-08-22 17:21:49】        【关闭窗口


一、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可享受13天婚假;

二、女教职工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男方护理假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父母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三、婴儿不满一周岁,女教工上班后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至小孩满一周岁止;

四、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

五、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天;

六、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七天;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一天;

七、怀孕不满四个月终止妊娠,休息十五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天;

八、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天;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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