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旷工期间的工资按照旷工天数扣(停)发相应的每日工资;旷工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二)根据旷工人员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及其对所犯旷工错误的认识与改正情况,可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连续旷工5天或1年累计旷工10天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连续旷工6?10天或1年累计旷工10-20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其中,对于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与之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聘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