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优秀校长、优秀教师”“十佳乡村教师、十佳特岗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5]53号文件)要求及精神,海南省教育厅在2015年教师节一次性评选表彰海南省“优秀教师”10名,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及评选范围
1.优秀教师10名,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二、推荐名额:
各高校可每校推荐1名优秀教师候选人。
三、“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肩负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到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及与学生的交往之中。
2.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以德立身,以德施教,把追求理想、塑造心灵、传承文明作为职业目标,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3.注重自身专业发展,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更新专业理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善于运用新技术提高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的专业能力,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4.有仁爱之心,自觉爱护、尊重、宽容学生,把真情、真心、真诚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深受学生和家长的爱戴。
5.无《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所列举的十二条禁止性行为。
参评“优秀教师”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任职时间截止2015年6月30日。
四、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优秀教师”,由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基金会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同时,由海南省教育基金会为每位“优秀教师”颁发奖金2万元。
五、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1.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2.拟推荐对象经各级各类学校、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3.省教育厅成立“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对各学校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并联合海南教育基金会组织专家适时深入实地对推荐对象进行考核,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依据分配名额评议提出建议人选报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厅党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人选,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六、材料报送时间要求
各学院可推荐一名教师参评,学校将根据推荐人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考察,从中决定推荐一人到教育厅参加今年“优秀教师”的评选,推荐人请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最后一页的单位意见签署全部留到学校来做)于7月29日前送给学校人事处符桑岚收,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到电子邮箱:176007073@qq.com。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