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人事档案借阅规定

人事档案借阅规定

作者:【 本站 】    发布时间:【2017-01-16 08:30:28】        【关闭窗口


  因工作需要(如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出国、职称待遇等)查阅或借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各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中共正式党员,校内处级以上(含处级)党政领导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可查阅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档案。

 二、校内非主管单位一般不予查阅人事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批准派两名党员干部或由档案管理员查阅。查阅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有关情况。

 三、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我校的有关人员的档案,须经我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携带单位保密本或专用笔记本,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四、凡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先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再到人事处办理批准手续。

 五、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一般也不准直接查阅比本人职务高人员的档案。

 六、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必须凭单位党组织介绍信,不能使用行政介绍信和外调证明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

 七、查阅者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拆散、抽取、撤换、增添、打杠、批注、污损、摘抄和复印。查阅者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人事档案应在阅览室查阅,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应在《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经人事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后,通过组织借出,时间不超过15天,并按期归还。借阅期间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由他人归还。如需超期使用,需续办延期手续,续期一般不超过7天。人事档案不允许对个人外借。

 九、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印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人事处领导批准同意,在档案管理员监督下拍摄、复印。

 十、查阅档案时需要摘抄有内容的,应经人事处领导批准,对摘抄的内容须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摘抄必须使用单位保密本或专用笔记本。

 十一、凡因个人升学、出国、职称评审等需要从档案中复印材料的,一律由档案管理员代为复制。

 

 




上一篇:保密守则
下一篇:海南师范大学人事档案室办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