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13〕54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岗位设置实施的人员范围问题
首次岗位设置时,凡是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控制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事业单位,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聘人员聘用,然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未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对超比例10%以下的按退二进一、超比例10%以上的按退三进一的办法新聘人员。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三、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问题
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无主管部门的,可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
四、关于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的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在具体核定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九级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 : 3 : 3 ;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九级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 : 5 。
五、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六、关于新进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的问题
通过公开招聘新聘到管理岗位的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3年(含试用期)以上可聘任九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年(含试用期)以上可聘任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七级职员岗位。
七、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问题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自行制定。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高、中、初内部各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着重体现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业绩,适当考虑任职年限。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以及中级内部各等级岗位基本的任职年限可参考以下原则:
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八、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一般只能聘用到该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如最低等级岗位没有空缺,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
(二)新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于原聘等级岗位的空缺岗位上,如原聘等级岗位出现空缺,经批准可聘用到原聘等级岗位。
新调入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原聘等级岗位进行聘任。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高、中、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间应根据聘用情况逐级晋升。作为学科带头人或相同层次引进的人才,首次聘任时,经批准可不受相应聘用岗位等级和期限的限制,根据其实际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行破格聘用。
九、关于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岗位聘用问题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专业技术10级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专业技术11级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专业技术12级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可以聘任专业技术13级岗位。学位、学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十、关于高等级岗位数能否在低等级岗位使用的问题
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时,要严格按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出现高等级的岗位数有空余,低等级的岗位数又不够的情况时,空余的高等级的岗位可暂时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但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十一、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的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双肩挑”人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二)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必须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数,出现的具体岗位问题由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三)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四)“双肩挑”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
十二、关于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不能因人设岗。事业单位的后勤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十三、关于延长退休年龄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已按政策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聘岗位进行管理,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数额。延长工作年限期间,不再进行岗位调整或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