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本站 】    发布时间:【2018-06-12 18:13:00】        【关闭窗口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基〔2018〕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高等学校,省考试局,省教育厅直属学校: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27日

 抄送:各有关高校附属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201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和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中小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  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省就读的,按与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省、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入学。

第六条  被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中小学、幼儿园入学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

第七条  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的,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符合以上条件的引进人才,其子女户籍未转入我省的,中考报考时享受报考地户籍考生待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直接申请入读我省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拟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省和市县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省、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我省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

(四)转学申请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对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园以及中、高考报考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