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属事业单位住房租赁补贴
和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规程(试行)
为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发放等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对象
符合《行动计划》、《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在省属事业单位就业,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在引进时的实际年龄(周岁)符合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规定的,可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申请,包括:
(一)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二)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
(三)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含)及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才,不列入申请对象范围。
二、补贴标准
省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属地市县标准执行。所在市县尚未出台具体标准的,暂按琼办发〔2018〕41号文和琼建房〔2018〕251号文相关标准执行。其中: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购房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补贴参照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标准,住房租赁补贴为2000元/月,购房补贴为2.4万元/年”的标准执行。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按标准的100%进行发放;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根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要求,按标准的50%进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最多累计发放36个月,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其单位在不同市县的,可按规定分别单独申请;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其单位在同一市县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2018年5月13日后结婚的,符合条件的在同一市县就业的夫妻双方,可按规定分别申请婚前所应享受的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的,凭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提出申请,不得凭2018年5月13日前在海南已购买的住房提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备案的租房或住房合同起始时间与缴纳社保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离申请时最近的日期起计算。
申请时人才原工作单位不属于省属事业单位的,仅发放其在省属事业单位就业阶段的补贴。非拔尖人才、其他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因学历提升、职称聘用、证书获得、人才认定等原因至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的,一般按下一个月起进行调整。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三、受理时间与方式
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所在单位集中向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请。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一般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分别为4月15日至25日、7月15日至25日,10月15日至25日以及次年1月15日至25日工作日时间。
人才购房补贴一般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为11月15日至25日工作日时间,12月份补贴顺延至下一年度申报。
申报时间如遇节假日冲突的,时间顺延并将及时告知。
四、申报材料
(一)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护照)复印件;
2.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3.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首次申请需附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社保清单或个人缴税清单,证明在海南无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4.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可由单位集中提供);
6.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附件1);
7.其他所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向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提供以下资料:
1. 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单位信息表(附件3);
2. 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4);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公示情况有关材料;
5.其他所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材料。
(二)人才购房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护照)复印件;
2.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3.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首次申请需附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社保清单或个人缴税清单,证明在海南无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4.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可由单位集中提供);
6.省属事业单位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
7.其他所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向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提供以下资料:
1. 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单位信息表(附件3);
2. 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4);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公示情况有关材料;
5.其他所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海南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海南省属事业单位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二)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受理。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下载并填写《海南省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购房)补贴汇总表》(加盖公章),将本单位已通过初审并公示的申请人资料及用人单位所需提供资料于规定时间内报至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
(四)审核。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收到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限受理材料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五)发放。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复核后向用人单位发放,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六、监督管理
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强化诚信管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整改结束之前,不再受理该单位补贴申请,同时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省属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