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省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6〕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问题为导向,以提高我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把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机构,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建立和完善考核奖励资助制度,巩固博士后制度独特优势,增强博士后制度吸引力。
坚持分类管理,着力提高质量。把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核心,强化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中的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紧密结合我省十二大重点产业及海洋产业,加强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加大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力度,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坚持服务发展,扶持创新创业。把扶持创新创业作为今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努力方向,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服务体系。把健全服务体系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着力点,充分利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改革招收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资助扶持,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我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重点企业、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后新进站人数有新突破,人才吸引效应明显增强。
二、改革管理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博士后管理机构。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博士后工作三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分级管理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博士后管理机构。省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学术委员会,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原则上与单位人事部门合署办公,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具体从事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五)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我省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六)明确设站单位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我省博士后证书的发放,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委)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放。(牵头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改进设站和招收方式。
优化设站结构布局,支持和鼓励我省十二大重点产业及海洋产业中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加大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支持力度,支持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在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条件的工作站向全国博管委申请独立招收培养博士后权限。(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三、完善管理办法
(八)完善招收办法。
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向全国博管委办公室申请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九)制定扶持办法。
制定我省博士后新设站资助、科研项目面上资助和生活资助等办法。给予每个新设立的博士后站每站30万元人民币资助,支持新设立博士后站开展工作;博士后科研面上资助每年评选5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人民币。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8万元,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吸引更多的博士来琼开展科研工作。积极探索设立我省博士后创业基金,鼓励我省博士后人员开展创业。鼓励博士后参与全国博士后基金会特别资助、面上资助项目申报和国家西部博士后扶持计划,支持博士后参与省级科技计划等项目资助申报。鼓励相关市县制订相应的博士后工作扶持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各有关市县政府)
(十)优化培养及评价办法。
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站内奖励办法。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牵头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改革退出机制。
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与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以及各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与各省(区、市)确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滞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四、提高培养质量
(十二)依托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加强培养。
鼓励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省重点产业园区或承担的国家及我省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和我省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我省产业园区、十二大重点产业及海洋产业科研项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开发区、高新区、园区,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十三)加大博士后科研人员和学术交流力度。
鼓励我省博士后科研人员参与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鼓励设站单位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协议,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琼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学术水平,深入推进我省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牵头单位:省外事侨务办,配合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十四)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
设站单位要建立实时、动态的评估体系,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配合全国博管委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实施分类评估。综合评估工作每5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报请全国博管委取消设站资格。(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五、支持创新创业
(十五)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依托现有开发区、高新区、园区和科研成果转化、孵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产权保护,维护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开发区、高新区、园区,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十六)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及我省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申报我省创新创业人才评选,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市县政府,各开发区、高新区、园区,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管理机制。
加强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资金管理,制定和完善我省博士后资金管理办法。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博士后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十八)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鼓励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相应的回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各有关市县政府,各开发区、高新区、园区)
(十九)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国家与我省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推进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在线预审、一次办结”服务平台使用,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服务效率。搭建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服务平台,建立我省博士后导师数据库、博士后专家委员数据库、优秀博士后数据库。为外籍来琼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二十)完善工作交流平台。
充分利用全国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交流信息服务系统,加强我省博士后人才、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和市场的信息沟通,提供相应的服务。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参与国家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计划。发挥定期开展的博士后科技服务团作用,为我省中西部地区提供科技服务。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支持相关市县、各部门和社会相关组织搭建博士后交流平台,推进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对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科技厅,各有关市县政府,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二十一)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二十二)加强组织督导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加强对我省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各有关市县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开发区、高新区、园区以及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要充分认识我省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抓好我省博士后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确保我省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每年年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我省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情况以纸质材料形式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