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资改革后,岗位变动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工资:
1、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②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③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3、特区津贴
①2006年7月1日后晋升职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将领取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所对应的特区津贴;若原标准高于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标准,则就高 领取新任(聘)职务(岗位)特区津贴。
②从省外或企业调入本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新任(聘)职务(岗位),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特区津贴。从2006年7月1日起,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